問:公款宴請是他人組織的,自己只是去吃個飯是不是無需承擔責任?
答:違規公款吃喝從來不是組局者的“獨角戲”。只要參與了用公款支付的違規宴請,就難逃紀律追責。

【紀法標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某國有企業某部門主任陳某(中共黨員),為聯絡感情,組織本部門兩名副主任及三名員工外出聚餐,共計消費5000元。結束后,陳某安排員工付款開票,以“業務拓展費”名義在單位報銷,參與者對此均知情。經查,陳某違規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并安排報銷,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兩名副主任和其他員工因參與宴請,分別受到誡勉談話和批評教育,相關人員被責令退賠違紀費用。
【條分縷析】
面對違規公款宴請,常有黨員干部辯稱:“飯不是我安排的,報銷也沒經我的手,我就是去吃個飯,不需要擔責”,這是典型的認識誤區。《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將“組織”和“參加”并列規定,既管“誰組局”,也管“誰入局”。是否承擔違紀責任,不在于有沒有點菜簽單、辦理報銷,而在于是否實施了違規組局行為,或是明知公款買單仍然參與其中。
一、揭開飯局“馬甲”:不看名頭怎么叫,只看為什么吃、誰來買單
公款吃喝往往套著五花八門的名目。但不管披著什么“外衣”,是否屬于違規公款宴請,關鍵看以下兩點:
一看“為什么吃”。《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相關規定,旨在劃清正常公務與違規吃喝的紅線。公款姓公,必須嚴格限定在履行職責和依規開展的公務活動中使用。無關公務的私人宴請,不論吃的是山珍海味還是粗茶淡飯,只要用公款結賬,就踩了紀律紅線。
二看“誰來買單”。認定“用公款支付”,不能只看餐桌前是誰結賬。無論是單位直接付款,還是個人先墊付后報銷,抑或是套取資金“平賬”,只要最終的“賬單”落到了公家頭上,就是公款宴請。
本案中,陳某等人聚餐旨在聯絡感情,與公務無關。不管報銷名目如何包裝,都掩蓋不了其用公款為“人情賬”買單的違紀事實。
二、戳破“參加者無責”借口:責任雖分主次,同桌絕無“局外人”
實踐中,牽頭召集人員、決定公款買單或安排報銷的,屬于“組織者”;明知是違規公款吃喝仍赴宴就餐,或是事后知曉由公款買單卻予以默認、未主動退賠個人費用的,均屬于“參加者”。沒組局、沒簽字,只能說明在違紀行為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絕不能當成撇清責任的“擋箭牌”。當然,同吃一桌飯,執紀處理并非“一刀切”。誰提議召集、誰決定公款結賬,責任自然更重;對一般參加人員,雖不必承擔主要責任,但只要是“明知故犯”,也必須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責任,挨紀律的板子。
本案中,陳某從發起聚餐到安排報銷全程主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兩名副主任和三名員工雖未組局、也未安排報銷,但實際參與了這場違規公款宴請,最終根據職務身份和所起作用,分別受到誡勉談話、批評教育。在紀律面前,組織者和參加者雖不會“各打五十大板”,但絕對不存在沒組局、沒簽字就能置身事外的“無責人”。
【廉潔提醒】
飯局能不能參加,不能只看是誰通知,更要問清楚:為什么吃、誰買單。“別人組的局”“沒簽單報銷”,都不是免責的借口。作為黨員干部,任何時候都要嚴守公私界線,切莫因一頓“糊涂飯”觸碰紀律底線。
| 責 編:周 芒
| 一 審:高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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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