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親屬收的禮、自己不知情,是不是就不用承擔紀法責任?
答 “親屬收禮、我不知情”絕不是逃避黨紀懲處的“隔離帶”。只要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即便本人不知情,但配偶、子女等親屬收受了對方財物,仍要承擔黨紀責任。

【紀法標尺】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某縣文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朱某,曾利用職權幫助某廣告公司負責人趙某承攬當?shù)貜V告業(yè)務。端午前夕,趙某以“節(jié)日拜訪”名義,提著包裝好的節(jié)日禮盒來到朱某家中。恰逢朱某外出參加公務活動,其妻認為只是普通的人情往來,便收下了禮盒,事后發(fā)現(xiàn)禮盒內(nèi)藏有2萬元現(xiàn)金,但覺得這是小事未告知朱某。經(jīng)查,朱某對其妻收受財物一事確不知情。最終,朱某因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對方財物,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受到黨紀處分,違紀所得全部予以收繳。
【條分縷析】
執(zhí)紀實踐中,有不少審查調(diào)查對象辯稱,“禮是親屬收的,我不知情,不構成違紀”,這是典型的認識誤區(qū)?!稐l例》第九十四條明確劃出紅線,核心就是壓實黨員干部廉潔齊家的責任。說到底,送禮人打著拜年拜節(jié)的旗號上門,用節(jié)日禮盒掩藏現(xiàn)金,瞄準的從來不是親屬本人,而是黨員干部手中的公權力;親屬能收下這筆財物,依附的也絕非普通私人交情,而是黨員干部的職權影響力。
一、“不知情”不免責,管教失職本身就是違紀
現(xiàn)實中,有不少別有用心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從黨員干部的家屬、親友等“身邊人”入手迂回“圍獵”,讓變味的人情成為突破廉潔防線的“缺口”?!稐l例》第九十四條是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約束,旨在督促推動干部管住家人、守好家風,防止公權力被親屬“間接變現(xiàn)”。即只要存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應財物”的因果關聯(lián),且達到情節(jié)較重的標準,即便本人確不知情,也已經(jīng)觸碰了紀律紅線。
本案中,朱某利用職權幫助趙某承攬廣告業(yè)務,妻子在家收下對方借“節(jié)日拜訪”名義送來的內(nèi)藏2萬元現(xiàn)金的禮盒??此啤耙蝗宿k事、一人收禮,互不知情”,實則該2萬元就是朱某職權的對價。哪怕朱某確不知情,也改變不了其職務廉潔性被侵害的客觀事實。朱某必須為這種家風失管、家教不嚴承擔黨紀責任。
二、若“知情不退”就變性質(zhì),違紀或升級為違法犯罪
如果說“不知情”還停留在違紀層面,一旦“知情”,性質(zhì)就會發(fā)生質(zhì)變,從違紀滑向受賄違法犯罪。司法實踐中,若黨員、公職人員事前暗示、授意親屬出面收受財物;或是收禮時在場卻不制止;抑或是事后知曉卻默認接受,未退還也不上交,甚至繼續(xù)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均會被認定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若財物數(shù)額達到受賄犯罪的起訴標準,則構成受賄罪。同時,參與收受財物的親屬等特定關系人,也可能作為受賄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廉潔提醒】
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件看,不少腐敗都始于“人情”攻破家門。對黨員干部而言,廉潔從來不是“獨善其身”就夠,嚴管“身邊人”、守好“自家門”,是廉潔自律的應有之義,更是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清醒認識到,“不知情”不是免責擋箭牌,“家教不嚴”終會釀成大災禍,唯有正家風、嚴家教,才能守住一身清白、護好一家安寧。
| 責 編:周 芒
| 一 審:高紅梅
| 二 審:項 麗
| 三 審:甘豐錄
| 來 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