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參加下屬企業組織的考察順帶旅游,不花本單位的錢就沒問題?
答:不從本單位報銷不代表沒有違規使用公款。讓下屬企業為個人旅游買單,表面上看是“客隨主便”,實質是特權作祟,紀律對此絕不姑息。

換個“錢袋”仍是公,莫讓下級來買單。
紀法標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典型案例
某國有企業負責人李某帶隊參加所屬子公司組織的考察活動。其間,子公司負責人張某順路安排李某等人前往周邊景區游覽,并由子公司承擔車輛、住宿、餐飲及部分景區費用。李某認為,相關開支沒有從自己所在企業報銷,游覽項目又是子公司主動安排,自己不過是“客隨主便”,遂帶隊參加。最終,李某受到黨紀處分,相關費用被責令退賠;子公司組織安排公款旅游的有關責任人員,也被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條分縷析
費用沒從本單位出,只是“客隨主便”,怎么就違紀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專門將“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列為違紀情形,就是要嚴防部分黨員干部利用手中職權,把下屬單位當“錢袋子”,為自己的違規游玩“買單”。
一、撕開“客隨主便”的偽裝:逾矩的“熱情”實則是權力攀附
《條例》之所以專門就“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單獨劃出紅線,就是為了斬斷上下級之間或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借考察之名行享樂之實的利益鏈條。
下屬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往往受制于上級,在組織考察時出于曲意逢迎,易在接待上層層加碼,主動安排游山玩水;而個別上級領導也揣著明白裝糊涂,把這種逾矩的“熱情”照單全收。如果不嚴加規制,正常的業務指導必然淪為庸俗的人情往來,不僅加重基層負擔,更會敗壞黨風政風。
本案中,張某之所以盛情安排李某一行游覽并包攬費用,看中的正是李某手中的權力。李某以“客隨主便”為由欣然赴約,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下級“進貢”的旅游福利。這種利用上下級關系借機旅游的行為,包裝得再好也掩蓋不了“公權私用”的違紀本質。
二、嚴禁“轉嫁開銷”:換個“錢袋子”掩不住公款旅游的違紀實質
有的黨員干部認為,旅游費用是下屬企業主動承擔的,沒花本單位的錢,便能置身事外。這種企圖撇清關系的辯解純屬自欺欺人——“公款姓公”,不論是本單位的經費,還是下屬企業的資金,絕不能成為滿足個人游玩私欲的“提款機”。
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行程和開支應當嚴格圍繞公務活動安排,絕不能借考察之機安排景區游覽、由公款承擔個人旅游開支。
本案中,李某自作聰明地認為只要沒在本單位報銷就不算違規。但下屬企業的資金同樣是公款,由子公司來承擔個人旅游的各項開銷,錢款的出處雖然變了,但改變不了“慷公家之慨、為私欲買單”的違紀實質。最終,這種“掩耳盜鈴”的小算盤必然逃不過紀法的嚴懲:李某因借機旅游受到黨紀處分;而慷公家之慨“獻殷勤”的子公司相關責任人,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廉潔提醒
不花本單位的錢,不等于沒有花公款;不親自報銷,不等于沒有享受特權。面對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熱情的“考察游玩”邀約,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多問一句“行程合不合規”,多想一下“人家圖什么”。公私之間看似只隔著一張行程單,實則隔著不可逾越的紀律紅線。管住腳步、擺正公私,才能讓每一次公務考察都經得起檢驗。
| 責 編:周 芒
| 一 審:高紅梅
| 二 審:項 麗
| 三 審:甘豐錄
| 來 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